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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

China Oral C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中国口腔健康科普公益联盟企业自律公约

  • 2020-08-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行业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行业形象、促进行业良性有序发展,中国口腔健康科普公益联盟企业(以下简称“联盟企业”)共同制订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规定了联盟企业的原料使用、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产品宣称、企业间关系等方面的规范与相关要求。

第三条 本公约倡导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经营企业和配套原辅材料生产企业等会员单位参照遵守。

第二章  原料使用要求

第四条 所有用于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生产的原料须符合国标GB22115的要求。企业应制定供应商管理机制,明确对供应商的选择、审核和原料采购要求。企业选用原料应尽量采用食用级、药品级等高级别原料标准。

第五条 联盟企业在首次使用某原料前,必须要求原料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充分证明其使用的安全性,避免因使用不当而给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必要时,联盟企业可委托协会安全评价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对拟采用原料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决定是否采用。

第三章  产品开发要求

第六条 联盟企业在产品开发阶段,应充分考虑产品的质量安全,产品上市前对所用原料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按照协会安全评价要求进行评价。如宣称功效,还须按照牙膏功效评价标准对产品功效进行相关的体外测试或临床试验。

第七条 功效产品使用相关活性成分应建立相关标准,确定该活性成分在产品中含量的测试方法,并定期开展相关的测试,以杜绝纯概念的产品宣传。

第四章  生产过程要求

第八条 联盟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后方可生产。产品一律按企业所批准的工艺配方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鼓励企业建立符合GMPC标准的生产车间,严格按照ISO 22716标准组织规范的生产管理。

第十条 保持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所有批号产品须有相应的原料采购记录、原料检验记录、原料使用记录、工序生产记录、半成品检验记录、成品检验记录、入库记录、销售记录和发货记录等。

第十一条 所有检验不合格原料不得使用,所有不合格半成品不得进入下一个工序,所有不合格成品不得出厂。  

第五章  产品宣称要求

第十二条 联盟企业的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有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三条 所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企业的广告宣传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宣传用语须科学合理,证据严谨,不得夸大功效,也不得贬低同类产品。

 

第六章  企业间关系要求

第十四条 联盟企业应以做大做强整个口腔清洁护理用品行业为已任,合法合规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企业间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直接协商,也可通过协会秘书处调解,或采用司法等方式进行解决,不得采用无中生有、造谣生事的方式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击等不当行为,也不得随意散布未经科学证实、影响行业发展的不当消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有权监督联盟企业遵守本公约的情况,对出现的相关问题可以个别提醒、不点名通报,对出现的严重问题应点名通报,直至移交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经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全体联盟企业讨论通过,于2019年5月20日发布实施。